黑龙江省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报送备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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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4 08:54

《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法定罚款数额较大的部门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报送备案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其他标准,报省*法制局审定后另行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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