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于先用权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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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5:12

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有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国际上一般都把“先用权”当作不能视为侵犯的专利情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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