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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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4:01
从2017年7月起,各参保单位以职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作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如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2016年度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128.4元/月),应以3128.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总额高于海南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52元/月),应以152元为缴费基数。
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低于3128.4元,且按此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须由单位提供申请书、承诺书、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送我局保险关系管理科审核后,以按职工个人实际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3128.4元),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16年度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即28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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