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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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46
企业停产工人工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的标准工资进行发放。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47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原则作了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国家将停工、停产分为两个阶段:
(一)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
(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具体停工期间工资的下限是多少呢?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太一致,笔者试举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47
回复:
1、 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现在公司确实因亏损而申请停产,须发放月度基本生活费。但是发放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发放期限到期,如企业须解散(破产),此时,企业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的月社平工资标准对员工进行补偿。(注意:不是赔偿)
2、如果是私营企业的职工,参照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决,具体补偿费用的发放标准是一年二个月的工资;如果企业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则发放工资乘以2
注:以上费用发放,均是按员工实际工龄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