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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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章程
(2009年5月24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简称: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英文名称: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Petroleum Instry(简称:Heb*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是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行业性、非盈利性、多经济成份的石油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有效渠道参政议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以推动我国石*理*改革,实现我国石油市场主体多元化,石油来源多样化,石油价格市场化,稳定国内石油市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己任,促进民营石油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为我国石油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组织管理办法》,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参政议政,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做好收集、整理、分析统计工作,为*制定行业产业*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四)制定会员公约和行业自律公约,开展会员自律活动,行使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职能,发挥*管理行业的助手作用;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参加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业务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八)广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参观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民营石油行业健康发展;
(九)引导和带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光彩事业与公益活动;
(十)组织会员参加河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及河北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技术人才、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石油业及与石油业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或个人;
(四)企业入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要求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五)请求本会给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牌并按本会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和辞去所担任的本团体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或委托秘书处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常设机构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值负责制,轮值时间一年。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操办。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本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 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本会在各市、县设立石油业商会会馆,作为办公、会员集中开会、交流信息、研究工作、贸易谈判的场所。会馆的设立工作一般由该市、县的省商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牵头,并提供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指导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大项目开支把关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五) 授权轮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轮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会长指示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特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由红、黄、蓝三色图案组成,*字母“SH”为商会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蓝色油滴代表石油行业;红色的飘逸环形与字母H象征纽带、桥梁。
第四十四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本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可作为会章佩戴;可作为会员证、会员名片、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河北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河北省工商联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