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商品经济发展转折点,究竟是不是商鞅变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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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1 22:30

在商鞅变法前后,秦国的商业发展是一个什么状态?

相关的资料有限,描述的景象,却与我们基于《商君书》的议论而想象出的“抑商”景象大不相同。

秦献公七年(前378年),“初行为市”。

这个“市”的初设,不是说秦国之前没有商品经济,而是说“东方意义”上的由*管理、控制下的市场,不存在,所以才要初设。



秦献公十年(前375年),“为户籍相伍”。

又是一个初创,在此之前,秦国并没有施行“什伍”编户的户籍制度,等到这位在魏国*多年的落魄公子回国后,才终于从关东国家学到了这一套。

而“编户齐民”恰恰是由“封建国家”向“吏治国家”迈进的重要里程碑,即国家管理制度的变革,所以何炳棣先生才提出了“秦献公改革强秦”的观点。

“市”的设立,发挥的作用类似,即将整个国家的商业交易行为纳入控制范围,核心点即在于“控制”。

正如《韩非子·奸劫弑臣》中所描述的:

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核心问题即“君废法、臣服私”,也就是主弱臣强,而秦献公终结了秦国长期的内乱之后,开始与“臣”争权,整个进程,一直延续到了商鞅变法的时代,才算基本完成任务。

这之中,对于商业利益的争夺,正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非一般人所理解的,秦国商业过于落后,恰恰相反, 秦国一直存在着区域商业中心。

见《史记·货殖列传》:

及秦文、德缪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孝、昭治咸阳,因以汉都长安诸陵,四方辐凑并至而会,地小人众,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

秦文公、秦德公的国都雍城,地处要冲,恰能沟通陇西和巴蜀的特产,因而“多贾”,也就是商人众多。

秦献公迁都栎阳,北通戎狄、东通三晋,所以也有很多“大贾”,也就是大商人。



秦孝公和秦昭襄王定都咸阳,后被汉朝继承为首都,长安及诸陵县属于四方辐辏之地,交通枢纽,地方小而人口多,所以,当地百姓更积极参与末业的经营。

这段记载中,特别强调了雍城、栎阳“多贾”、“多大贾”,时间均在商鞅变法之前,而商鞅变法之后,吕不韦、乌氏倮、巴寡妇清的存在就不多说了,只看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所说:

必秦国之所生然後可,则是夜光之璧不饰朝廷,犀象之器不为玩好,郑、卫之女不充後宫,而骏良駃騠不实外厩,江南金锡不为用,西蜀丹青不为采。所以饰後宫充下陈娱心意说耳目者,必出於秦然後可,则是宛珠之簪,傅玑之珥,阿缟之衣,锦绣之饰不进於前,而随俗雅化佳冶窈窕赵女不立於侧也。

珠玉、美人、良马、金锡、丹青、首饰、绢缯、锦绣,全部来自于秦国之外,其来源自然只能是通商交流,从结果上看,至少在秦始皇刚刚拿下吕不韦的时代,秦国的商业交流仍然异常活跃。

过往的讨论,往往将商鞅变法和吕不韦下台作为秦国前后两个“商业繁荣时代”的断限节点

即自秦文公至商鞅变法之间,秦国的商业活跃,之后施行了严厉的“重农抑商*”(依据是《商君书》的相关言论),沉重打击了商业和商人。

直到大商人吕不韦执政,又开始了放宽*(依据是《吕氏春秋》的相关言论),秦国的商业和商人再次活跃。

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贾人”南征,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重农抑商”时期。

借此解释《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与其“重农抑商”论断的矛盾,而这是典型的“削足适履”

因为商鞅变法的举措,根本不存在什么“转折点”,见《史记·商君列传》对其改革措施的记载: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作为筑冀阙宫庭於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这些*之中,与商贾有关的,仅有两处:

1,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2,平斗桶权衡丈尺。

后者统一度量衡,一定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分歧在于前者的断句究竟是对商业有利还是有害。

过往常为“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也就是说,“事末利者”与“怠而贫者”是并列关系,然而,“事末利”应该与前句“僇力本业”的作用相同,属于行为描述,而非指代人群的名词主语。

即“事末利及怠”+“而贫者”,翻译过来就是,因从事“末业”以及因“怠惰”而致贫的人。



对此,《史记·索隐》的注释是:

怠者,懈也。周礼谓之“疲民”。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盖其法特重於古也。

也就是说,《周礼》中对于“怠而贫者”本身就有收入官奴婢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贫民”,因为你穷,官府就有天然的“权力”把你全家都贬为官奴。

而所谓的“怠惰”,其实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逻辑参见《韩非子·显学》:

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

翻译过来就是,没有意外情况发生,却受穷的人,要么是奢侈,要么就是懒惰,“事末利”自然是“求侈”,而怠、惰本来就是一回事。

总结一下,你可以“事末利”,但是你不能穷。

事实上,秦律中明确有对“贫民收孥”的条款,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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