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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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3:46
设置卫生服务站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广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XX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X府发〔2007〕113号)和《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XX府办〔2007〕150号)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和《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
二、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乙方的责任义务:
(一)乙方应有居民医保*配套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二)乙方能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参保居民服务;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处方和售药;严格执行物价局制定的药品和诊疗收费标准。
(四)参保人员就诊时,医疗机构必须核对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做好参保人员就诊登记记录。
(五)普病门诊中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需确认帐户余额后,在限额内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
(六)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志,在醒目处设置居民医保*宣传栏、公示栏,公布区居民医保中心投诉电话。
(七)积极配合区居民医保中心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检查资料。
四、甲方在审核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无误的情况下,应于次月10日前,将基金拨付乙方。
五、对违反服务协议、有重大违规情况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停居民医保服务,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XX市江北区城乡居民乙方:
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签章: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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