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是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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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30

  用人单位仍为原来的用人单位,而不是承包人。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原来的用人单位,即在租赁或者承包之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31

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后的劳动合同主体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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