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可以给客户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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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营业税下,银行不向客户提供*。但营改增后,如果没有明确依据,个人客户将要求银行提供*普通*。这些海量*打印需求不但增加了税务机关*印制量和金税系统的负担,也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系统负担和工作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扩展资料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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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营业税下,银行不向客户提供*。但营改增后,如果没有明确依据,个人客户将要求银行提供*普通*。这些海量*打印需求不但增加了税务机关*印制量和金税系统的负担,也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系统负担和工作量。

同时,票据转贴现进项税无法取得,造成首贴机构税务负担增加票据转贴现业务需要在票据流转金融机构间开具*进行抵扣。但目前这项业务往来资金被视为利息收入,买方机构不向卖方机构提供*,造成卖方无法抵扣进项。

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无法按照一般计税法计算缴纳*。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金融机构间频繁复杂的交易业务,在交易平台也无法获知交易对手纳税人信息,同时买卖价差会出现盈利或者亏损,无法比照传统业务征收*并开具*。

扩展资料:

营改增的内外挑战:

在外部监管层面的挑战在于,银行除了原有的大企业风险管理、重点税源监控外,营改增后预计还要面临*风险纳税评估;*专用*检查和违法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等风险和挑战。为此,银行必须主动对自身内部管理进行升级。

与此同时,对于银行系统对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银行需要对业务核心系统进行调整;要与金税工程实现对接;要对纳税申报和*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实施;也要相应对客户关系和供应商的数据库进行更新。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银行营改增:准备紧锣密鼓期盼细则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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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
金融机构的业务是可以开具*票的
不过营改增36号文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
所以贷款业务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开具专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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