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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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42
湖北省*驻外省市办事处
干部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制度,规范干部轮换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驻外省市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省**关于加强我省驻外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4〕31号)、*组织部《关于省*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问题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省*的派出机构,是湖北省对外的窗口,属行政单位。本办法所称干部轮换制,是指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省内单位与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与驻外办事处之间实行干部交流互派、定期轮换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本办法适用于省*各驻外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办事处在新时期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驻外办事处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合理解决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的流动和“沉淀”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选派,全面实行新进人员轮换制管理。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轮换期满后,省管干部由*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审批程序。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选派报*审批;处级以下干部的选派由省**党组审批,其中正处级干部报*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新进人员主要是指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后调入的工作人员。新进人员的选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省直机关选派,也可以在市县机关选派。为了保证轮换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轮换制干部待遇的落实,轮换制干部的原单位应与相关驻外办事处签定轮换工作的协议并报省**备案。
第七条驻外办事处选派轮换干部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适合在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水平和工作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轮换调入;对现有不适合驻外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八条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驻外办事处管理为主,参加驻外办事处年度考核等。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根据个人的表现情况为轮换干部写出书面鉴定材料,为原单位提拔使用该干部提供依据。
第九条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主要指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前调入驻外办事处工作的、行政关系在办事处的非轮换制工作人员。原有人员轮换交流可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回省内安排任职。根据本人申请,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本人意见后,调回省内相关单位任职;二是交流到省直有关部门挂职锻炼。挂职时间为1—3年,挂职人员的所有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三是驻外办事处之间定期互派人员挂职工作。挂职人员和挂职时间由有关驻外办事处商定,挂职期间不转任何关系;四是在驻外办事处之间进行横向交流任职。交流人员由*组织部和省**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办理调动手续。上述交流轮换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条驻外办事处应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科学合理使用现有干部资源。轮换制干部也可参加驻外办事处岗位竞争,竞争上岗后享受所在岗位待遇,岗变薪变。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按竞争上岗职务向原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的待遇。新进人员只转党组织关系,一律不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医疗关系等,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均由原单位保障,驻外办事处发放驻外津补贴。驻外津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根据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原有人员退休后原则上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休息,退休经费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退休津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42
湖北省*驻外省市办事处
干部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制度,规范干部轮换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驻外省市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省**关于加强我省驻外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4〕31号)、*组织部《关于省*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问题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省*的派出机构,是湖北省对外的窗口,属行政单位。本办法所称干部轮换制,是指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省内单位与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与驻外办事处之间实行干部交流互派、定期轮换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本办法适用于省*各驻外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办事处在新时期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驻外办事处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合理解决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的流动和“沉淀”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选派,全面实行新进人员轮换制管理。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轮换期满后,省管干部由*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审批程序。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选派报*审批;处级以下干部的选派由省**党组审批,其中正处级干部报*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新进人员主要是指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后调入的工作人员。新进人员的选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省直机关选派,也可以在市县机关选派。为了保证轮换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轮换制干部待遇的落实,轮换制干部的原单位应与相关驻外办事处签定轮换工作的协议并报省**备案。
第七条驻外办事处选派轮换干部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适合在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水平和工作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轮换调入;对现有不适合驻外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八条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驻外办事处管理为主,参加驻外办事处年度考核等。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根据个人的表现情况为轮换干部写出书面鉴定材料,为原单位提拔使用该干部提供依据。
第九条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主要指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前调入驻外办事处工作的、行政关系在办事处的非轮换制工作人员。原有人员轮换交流可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回省内安排任职。根据本人申请,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本人意见后,调回省内相关单位任职;二是交流到省直有关部门挂职锻炼。挂职时间为1—3年,挂职人员的所有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三是驻外办事处之间定期互派人员挂职工作。挂职人员和挂职时间由有关驻外办事处商定,挂职期间不转任何关系;四是在驻外办事处之间进行横向交流任职。交流人员由*组织部和省**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办理调动手续。上述交流轮换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条驻外办事处应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科学合理使用现有干部资源。轮换制干部也可参加驻外办事处岗位竞争,竞争上岗后享受所在岗位待遇,岗变薪变。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按竞争上岗职务向原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的待遇。新进人员只转党组织关系,一律不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医疗关系等,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均由原单位保障,驻外办事处发放驻外津补贴。驻外津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根据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原有人员退休后原则上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休息,退休经费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退休津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