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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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49
看看这个你就知道了。\x0d\x0a\x0d\x0a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x0d\x0a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x0d\x0a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x0d\x0a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x0d\x0a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x0d\x0a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x0d\x0a 借:生产成本 260\x0d\x0a 贷:原材料——甲材料 260\x0d\x0a 9月1日,冲暂估价:\x0d\x0a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x0d\x0a 贷:原材料 5 000\x0d\x0a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x0d\x0a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x0d\x0a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680\x0d\x0a 贷:银行存款 4 680\x0d\x0a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x0d\x0a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x0d\x0a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x0d\x0a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x0d\x0a 如果*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x0d\x0a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x0d\x0a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x0d\x0a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x0d\x0a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x0d\x0a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49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专用*的,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取得*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 等
扩展资料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
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
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如果本月同类商品,既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 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估入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50
看看这个你就知道了。
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6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贷:原材料 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 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50
暂估入库是按单位区分明细科目
如1.购入甲单位 材料 184213.67 (应根据合同未含税价格入账)
当月该单位没来票 那么借 原材料184213.67
贷应付账款-暂估材料-A单位184213.67
当月还有B等单位未来票的441581.19-184213.67也这样做
次月A开来票 先红冲原科目
再做 借原材料184213.67
应交税费-增-进31316.33
贷应付账款-A单位215530
如按票来做抵扣 听你的意思是弄混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51
1、1月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441581.19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X供应商 441581.19
2、1月来票,冲暂估
借:库存商品 -184213.67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X供应商 -184213.67
借:库存商品 184213.67
进项税 31316.32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215529.99
3、2月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665162.82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X供应商 665162.82
4、2月来票,冲暂估
借:库存商品 -256222.22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X供应商 -256222.22
借:库存商品 256222.22
进项税 43557.78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299780
注:来*的日期跟抵扣日期没有什么关系,来票日期与暂估入账分录有关,抵扣日期与暂估入账分录无关追问看你做的会计分录,那1月份抵扣的*不用做分录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49
看看这个你就知道了。\x0d\x0a\x0d\x0a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x0d\x0a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x0d\x0a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x0d\x0a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x0d\x0a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x0d\x0a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x0d\x0a 借:生产成本 260\x0d\x0a 贷:原材料——甲材料 260\x0d\x0a 9月1日,冲暂估价:\x0d\x0a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x0d\x0a 贷:原材料 5 000\x0d\x0a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x0d\x0a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x0d\x0a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680\x0d\x0a 贷:银行存款 4 680\x0d\x0a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x0d\x0a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x0d\x0a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x0d\x0a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x0d\x0a 如果*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x0d\x0a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x0d\x0a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x0d\x0a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x0d\x0a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x0d\x0a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49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专用*的,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取得*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 等
扩展资料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
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
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如果本月同类商品,既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 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估入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50
看看这个你就知道了。
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6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贷:原材料 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 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50
暂估入库是按单位区分明细科目
如1.购入甲单位 材料 184213.67 (应根据合同未含税价格入账)
当月该单位没来票 那么借 原材料184213.67
贷应付账款-暂估材料-A单位184213.67
当月还有B等单位未来票的441581.19-184213.67也这样做
次月A开来票 先红冲原科目
再做 借原材料184213.67
应交税费-增-进31316.33
贷应付账款-A单位215530
如按票来做抵扣 听你的意思是弄混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51
1、1月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441581.19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X供应商 441581.19
2、1月来票,冲暂估
借:库存商品 -184213.67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X供应商 -184213.67
借:库存商品 184213.67
进项税 31316.32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215529.99
3、2月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665162.82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X供应商 665162.82
4、2月来票,冲暂估
借:库存商品 -256222.22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X供应商 -256222.22
借:库存商品 256222.22
进项税 43557.78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299780
注:来*的日期跟抵扣日期没有什么关系,来票日期与暂估入账分录有关,抵扣日期与暂估入账分录无关追问看你做的会计分录,那1月份抵扣的*不用做分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