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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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1 04:39
可以,参考山东高院对济南南郊宾馆汽车修理厂与济南市*行政受理、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案号是(2015)鲁行终字第235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行*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是否受理,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审查和处理行为,显然并不属于技术性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是依据行*规的授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服的,理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否则不符合立法目的和权利救济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1 04:39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不是行政机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人民*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