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中参与分配有哪些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2:01

我来回答

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7:11

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四)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扩展资料:

民事执行中参与方分配的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

1、主持分配的*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主持分配的*未进行规定,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2、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没有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

3、执行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

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0条的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先扣除执行费用,然后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4、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1条和512条对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和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进行了规定。对执行*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5、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可继续申请执行

申请人在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对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参考资料:新华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7:12

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扩展资料:

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条件: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强制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为同一人。同一个被执行人是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最基本的前提,如果被执行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各个案件为各自的案件,根本不会产生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可能。

2、存在多个执行申请人。参与分配解决的是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问题。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会产生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单一债权人时显然不存在这一问题。

3、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参与分配制度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那么立法者根本没有必要另外设置参与分配制度。

4、其他被执行人须已经取得债权执行依据。*没有指责审查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存在的状况,因此各申请人应主动向人民*提交自己已经取得的执行法律文书,否则*对其申请不予审查。

5、须在被执行财产分配完毕前提出。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合法的分配完毕,即便执行程序没有结束,此时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也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参与分配申请必须在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完毕前提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参与分配制度

中国*网官网-浅析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7:12

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时,可以向*请求参与分配。但是请求参与分配有一定的*条件,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金钱债权等。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2、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7:13

你好,
在执行中是否能对多个债权人的冻结款一次性划拨,还是执行案件分别划拨到每个执行人员案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7:11

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四)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扩展资料:

民事执行中参与方分配的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

1、主持分配的*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主持分配的*未进行规定,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2、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没有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

3、执行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

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0条的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先扣除执行费用,然后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4、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1条和512条对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和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进行了规定。对执行*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5、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可继续申请执行

申请人在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对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参考资料:新华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7:12

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扩展资料:

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条件: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强制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为同一人。同一个被执行人是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最基本的前提,如果被执行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各个案件为各自的案件,根本不会产生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可能。

2、存在多个执行申请人。参与分配解决的是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问题。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会产生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单一债权人时显然不存在这一问题。

3、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参与分配制度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那么立法者根本没有必要另外设置参与分配制度。

4、其他被执行人须已经取得债权执行依据。*没有指责审查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存在的状况,因此各申请人应主动向人民*提交自己已经取得的执行法律文书,否则*对其申请不予审查。

5、须在被执行财产分配完毕前提出。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合法的分配完毕,即便执行程序没有结束,此时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也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参与分配申请必须在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完毕前提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参与分配制度

中国*网官网-浅析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7:13

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时,可以向*请求参与分配。但是请求参与分配有一定的*条件,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金钱债权等。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2、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7:13

你好,
在执行中是否能对多个债权人的冻结款一次性划拨,还是执行案件分别划拨到每个执行人员案中。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