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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 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 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 50 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 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 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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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异地安置的,需要其随军的配偶,已经取得上海常住户口满三年的。依据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实施)第十七条规定(请见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