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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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7:19
1.《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经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已于2011年9月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2.其中对企业破产等相关的问题都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也明确的规定了:人民*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