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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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7:2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符合什么条件? 按照规定,进行申请的家庭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35元的0.5倍(月收入593元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①已婚人员;②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③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的人员;④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的人员。 2、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公平公正,信息透明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为保证公平公正,让全市百姓放心,他们严格审核,“阳光”操作,按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社区居委会发放申请表,*事处初审、公示,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公示,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信息公开透明。 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和家庭年收入等情况在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和报纸、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到*事处或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来人或书面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并严格遵守异议或举报保密制度。 3、什么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 实物配租制度是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之一,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一部分。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将依照困难程度由重到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人员结构、病残及是否为优抚对象等因素,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进行排序,根据我市年度实物廉租住房供应套数确定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优先配租给无房户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余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排序等候;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货币)对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4、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有一些已经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先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安置后,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根据河北省*《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为确保从2008年起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和退出办法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事处或镇*提出书面申请; 2、*事处或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事处或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事处、镇*,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8、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9、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0、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和公示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事处或镇*提出书面申请;路南、路北、高新区居民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 2、*事处或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事处或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事处、镇*,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制定地点购买。 具体受理办法、时间,根据《唐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