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利息约定不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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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0:03

    [案情]张某向李某借了十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具体内容如下:“今从李某处借到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月息%2,借期一年。张某,2011.10.1”。后李某逾期不还,张某具状起诉至*。之前双方无借贷往来。审理中,张某认为借条中的“月息%2”为约定不明,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处理。李某则认为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明确,请求*按月息二分支持其利息诉求。对于此案审理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评析]观点一认为,本案构成了《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本案中利息可以视为借款报酬,因本案双方不能对借款利息达成补充协议,双方之前又无多次借贷情形,未形成交易习惯,且借条比较简单无法通过其他条款来探求双方的真实意思,故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具体到本案,因其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故本处的“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应认定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观点二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解释问题。本案中“%2”的表述完全根据合同目的及符号意思完全可以推定出其就是“百分之二”的意思,其表达效果应视为等同于“2%”的表达效果。故因支持李某的关于利息的主张。

  观点三认为,本案中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存在瑕疵,双方都存在过错,出借方存在审核不严的过失,借款方存在书写不严谨的过失,所有可以酌情按照“月息1%”支持出借方的诉讼请求。

  观点四认为,本案构成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约定不明视为未作约定,故对李某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个人持第二种观点,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形成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前者解决的是“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的解释原则问题。所谓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从中国的语言表达习惯及思维习惯来看,解释在先,不明在后,只有解释不清,才能曰“不明”。故所谓的“约定不明”,只能是指用通常的合同解释方法已无法解释明白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约定不明”。也就是说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时,首先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来进行解释,即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经此,仍无法解释的才能构成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具体到本案,关于借款利息“%2”的表述根据合同目的、符号通常意思及诚信原则完全可以推定出其就是“百分之二”的意思,其表达效果应视为等同于“2%”的表达效果。所以不构成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约定不明情形,故应支持李某的主张。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0:04

合同约定不明晰的,就可以认定利息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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