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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有关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裁决。
如属市政建设工程拆迁的,裁决应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扩展资料:
超过拆迁补偿诉讼时限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拆迁。
第五十六条:被处罚当事人对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市*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你好,一般而言,补偿不合理时当事人需要在六个月内向*提起诉讼,或是在两个月内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热心网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热心网友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有关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人民**裁决。如属市政建设工程拆迁的,裁决应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