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6:42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0:13
1、工资税前扣除的原则是实际发放(包括计提未付的各类社保),比如你2011年9月计提了当月的工资和社保,借:管理费用20000 贷:应付工资 20000。但当月未发放,到2012年1月发放,则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附表三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栏填20000,“税收金额栏填 0”,调增金额栏填20000。等到2012年汇缴时附表三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栏填0,“税收金额栏填 20000”,调增金额栏填0,调减金额栏填20000
2、你所说:2012年1月计提了2011年12月份的工资,工资也是在1月份发放的。例如,计提时分录是:借:管理费用20000 贷:应付工资 20000 发放时:应付工资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社保 2000 现金18000 那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无需调整,因为你计提和发放均在同一年度,会计税收不存在差异。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0:14
工资现在一般不能计提, 以实际发放的的时间为准。追问以前的会计就是这么计提的
追答如果计提了,没关系,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冲回来的就对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0:14
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发放完毕的不需要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