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法律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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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3:00

法律分析: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单位盖章(一般为公章);2、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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