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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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5:28
根所最高人民*,于1999年2月9日以法释[1999]3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公民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无效的情形: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