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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依法办教、依法管理)、第四条(自主自办)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曰起三十曰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曰起三十曰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曰起三十曰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统一战线-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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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有:(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四条各宗教坚持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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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亲,你好,这是我查到的,您可以参考一下。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流程。①向区民宗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②区民宗局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③区民宗局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④区民宗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组织实地考察,征求该场所拟设地所在的村(社区)、乡镇街办的意见,对拟同意的,30日内上报市民族宗教部门。⑤市民族宗教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处所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申请,上报省宗教部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⑥宗教团体根据批准决定,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办理筹建事项,及时报区民宗局;区民宗局对筹备设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发证审批流程。①向区民宗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②区民宗局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③区民宗局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④区民宗局对已受理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合理合法情况;经过研究讨论,对于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亲,你好,基本上都是这样了,您可以看一下。
亲,你好,麻烦点个提前结束,然后给个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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