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变更超过25%,金额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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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7.5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就是说,超出以后需要承包人,重新报价。报价的依据主要是,原单价中包含的管理费等的分摊,工程量增加造成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增加的额度是较少的(相比于工程量的变动),需要重新计取后,重新计算单价。

减少,同理。造成管理费用等的减少,但是管理费用的减少会比工程量的减少比例少(就是说管理费等一般减少的很少),需要重新计价后,调整。

所以,正常情况下,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要降低。工程量降低,综合单价要提高。

知道了上面调整的原理,就知道应该调整综合单价了。

另外,国际惯例将超出25%(或约定)的工程量,认为是超出附加工作范围,因此要重新议定单价。在国际工程承包界叫做BART处理原则,重新调整有效合同价。

具体操作中,一般因为工程量增加,对承包人有利。因此承包方,不会对超出部分提议变更单价。只有在减少工程量时,承包方才提议变更单价。

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只对超出的部分进行计价和议定单价。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般不再进行调整综合单价,按照合同原单价进行计算。(通常承包方对工程量增加后的综合单价是不会提出异议的)

热心网友

当然是超过25%的调整了。
他是意思是这样的,如果某工程清单项工程量发生了变化,且工程数量变化大于25%,其价变化大于合同总价的2%,则此项目(注意是这一项)应该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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