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私人老板打工没签合同不给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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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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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我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我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您这边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您是可以主张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您是可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的。但是您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况,如果您的用人单位主动找您签订劳动合同,而您拒绝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您就不能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个二倍赔偿的期限不是您工作了多久就赔偿多久哦,一般来说,您工作总时限,要减掉一个月的

提问你好,我是在给一个私人老板干活,但是小老板说大老板的工价给低了,他做不出来,大老板说已经给了小老板钱,但是我没拿到工资,怎么办?

回答简单给您举个例子,比如您工作了六个月,用人单位没有给您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您就可以主张公司给您补偿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这边只要您的公司没有主动找您签合同被您拒绝的话,您都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二倍工资的。

有劳动纠纷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统一咨询服务专用号码为12333,12333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全国目前大部分城市已开通了12333服务号码,其中80%以上设立了咨询服务机构。

提问没有合同,口头协议,劳动局说没办法,只能个人协商

回答首先,您就是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其次,就是说您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 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最后,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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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已接到您的问题,请稍等~

单位拖欠您的工资这边建议您可以先向劳动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局发现单位有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会责令单位限期内支付。倘若单位在限期内仍然拒绝支付,还需要额外赔偿您以工资为基准的赔偿金。

如果由于对方一直拖欠您的工资而不打算在这家单位继续工作下去了,您是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像通常情况提前一个月通知。您依然可以获得补偿金,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就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里一个月工资指的是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拒绝给您支付离职补偿或离职后依然没有给您支付,您就需要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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