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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社会组织生存空间是发挥作用的前提,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发挥作用的关键,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是发挥作用的保障。
释放社会组织生存空间。影响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因素仍然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这种“双重管理”使得社会组织“受控”有余而“发展”不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刻不容缓。2013年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始尝试社会组织分类直接登记,即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目前,除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发达省(市)之外,还有部分地区仍然要求社会组织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因此,需要加快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步伐,突破藩篱。在改革“双重管理”的同时,需要矮化社会组织的注册门槛,简化社会组织的登记手续,以进一步释放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
激发社会组织治理活力。管理*的松动为社会组织施展才能释放了空间,而治理活力的激发还需要一揽子措施予以支持。一是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有序竞争。为此,可以尝试一业一地多会,打破行业协会商会的垄断局面;健全非营利领域的筹资市场和人才市场,用规则和能力激发竞争。二是引导社会组织的功能合理分化,形成信息发布、物资募集、专业支持(研究、评估、孵化和问责等)、服务行动等功能齐全而又运作有序的局面。三是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步伐,理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四是大力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服务购买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五是搭建社会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的合作平台,拓展社会组织的筹资渠道。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涉及意识、架构和制度三个层面。社会组织必须“树意识”即强化服务与责任(问责)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层面牢固构筑公益精神和服务理念,用以支撑管理者、一线人员和志愿者(义工)的行为。尤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作为广大志愿者(义工)的精神支柱。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是体现服务与责任(问责)意识的载体。因而,社会组织必须“建架构”,即健全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构成的内部治理架构,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立顾问或咨询机构,为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同时,社会组织必须“立规则”,即围绕组织的使命、价值和目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人员招聘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管理,更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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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社会组织在基层社区治理中要有新举措。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最基本的单元,社区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主战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基层治理作用。因此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推广促进社会和谐的枫桥经验,构建城乡治理新格局。2016年,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该意见极大促进了“三社联动”工作机制在全省的普及推广。“三社联动”的开展,有效促进了社区居民更多民生问题的解决,化解了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让社区居民、社会组织更广泛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三社联动”机制不完善、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弱等问题。要实现“三社”真联真动,一是要搭建好社区平台,相关干部要树立服务型治理理念;二是要利用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社区建设;三是要补齐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滞后短板,积极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会工作职业考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专业社会工作人才。
社会组织在养老领域要有新思路。
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5亿,养老问题已经是一个全社会性的问题。在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家庭养老三种养老方式中,*将着重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业。就我省而言,老龄化问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大的问题突出,因此更需要支持社会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在养老服务领域中,社会组织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社会组织更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我省应在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与优惠,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医养结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我省除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外,还要加大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发展社区养老产业中来。一是要加大加快社区养老驿站等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交由社会组织运作;二是加大*购买服务力度,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加大评估监督,保证服务成效;三是补齐农村养老短板,加大农村社区互助养老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