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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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依法收集证据时,为防止证据的灭失而采取的抽样取证、并先行登记的方法,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不是对当事人人身和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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