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哪些特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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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3:28

  律师一般是指经过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所组织的考试或考核,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执照,有权接受当事人委托或司法机关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提供其他法律帮助的专业从业人员。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根据《律师法》及有关法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律师的特征:

  一 律师任职资格的特定性
  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任职律师都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所确认的考试或考核,这是一个普通公民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特征。美国也规定,在美国的公民或居住一定期限以上的外国人,在参加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后,即可取得律师资格;除美国外,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加拿大,波兰,奥地利,匈牙利,菲律宾,捷克等国家,都以立法形式明确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成为律师。由此可见,律师执业资格的特定性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特征,它决定了律师的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是确保这一执业群体与社会的其他职业阶层在知识结构,从业方向,执业原则,执业规程,执业技能等诸方面能够有所区别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其执业素质和适应法律服务需要的关键所在。

  二 律师执业的社会服务性

  1、律师法律服务的双向选择性

  即律师的法律服务必须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反之,当事人的委托又必须取得受托律师同意受理承办为条件,即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基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以,律师对当事人的选择,对具体法律事务的选择必须基于当事人对律师选择的合意,这种体现法律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社会中介服务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与司法活动有着显著区别。司法活动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的体现。当一个案件符合管辖规定而进入某一司法机关的管辖程序和领域后,司法机关没有理由拒绝受理。由此可见,法律活动中能够具有双向选择性特征的项目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司法活动,而是带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基于法律服务合同而进行的律师活动。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效应的非强制性

  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服务,而非执法活动;律师是社会法律生活的服务者,而非国家司法职能的执行者。因此,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仅仅是一种对当事人的帮助,当事人可以采纳律师意见,也可以拒绝采纳律师意见。这一特征决定了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执法活动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实质性区别。律师与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这方面的区别所反映的特征,也与律师的社会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主体属性更趋吻合。当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具有强制效力,律师法律服务所产生的非强制性法律效力,在法律生活中是普遍存在并产生着积极作用的,如律师代为起草并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协议书,就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行约束效力;又如律师的见证文书,具有在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中的证明效力,等等。所以,不能因为律师的法律服务不具有强制效力而否定律师的服务作用。

  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劳务有偿性
  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基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这种合同从本质上讲是普通劳务合同的一种,确切讲,是一种智力劳务合同,律师所提供的是一种智力劳动,而智力劳动的成果是律师的服务方案,这种服务方案的受益人则是特定的,即劳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我国《*》所确定的“按劳分配”原则,使作为劳动者之一的律师也同样有通过付出有意识的劳动来获取劳动收入的基本公民权利。当律师的劳动是基于劳务合同而向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智力劳动时,这种有意识的劳动就已经构成了律师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前提。
  律师收费制度与人民*的诉讼收费制度性质完全不同,律师收费是一种劳务报酬性质的收费。而人民*的诉讼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来源,它起到了弥补国家诉讼经费不足的作用,同时,还能*当事人的盲目诉讼和无理缠讼。当然,我们在强调律师有偿服务的同时,也不能摒弃“为人民服务”的*主义道德精神。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水准的不高,客观上要求律师不能一切向“钱”看,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合理统一,强化律师肩负维*律正确实施的责任感,是我们正确调整律师有偿服务观的关键所在。《律师法》在规定律师有偿服务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律师有偿服务制度的必要补充,同时,也是律师实现一个法律工作者维*制、增进社会主义民主的职责的重要渠道。
  4、律师法律服务范围的广泛性
  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这就使社会从客观上产生了对法律服务的强烈需求,法律服务的社会领域也越来越广泛,这就决定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目前,大到经济*改革,如企业改制,股份制试点,证券业发展,农村承包责任制,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引进外资,国际融资和租赁等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的大课题;小到婚姻、继承、家庭财产、财产转让,货物买卖等一般法律问题,都可以成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可以说,社会中能够为这么广泛的领域提供系统规范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非律师工作机构莫属。

  5、律师提供社会有偿法律中介服务的合法性
  《律师法》的颁布,使律师作为社会法律中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被法律所确认,即律师事务所是我国社会中唯一可以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我们强调这一特点,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尚存在着一些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往往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开设一些原本应由律师从事的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如“商标事务所”,“外商投资咨询公司,”“税务咨询公司”,等等,这些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有的能找到一定的法律依据,有的则纯粹是一种权力的衍生产物,但不论是哪种情况,往往都形成在相关领域内的法律中介服务项目的律师业的生存与发展。一些立法上的不协调因素与在挑战律师提供社会有偿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我们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协调,也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能从维护律师业顺利发展,关心爱护律师业兴旺发达的角度出发,摒弃一些眼前的利益,将原本应属于律师服务的领域重新还到律师的手中。
  综合我国律师的以上法律特征,我们可以将律师的法律地位界定在:由国家确认其执业资格,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专业中介服务人员。

参考资料:南国律师沙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3:29

理智、气质

专业知识强,有理有据。成熟、稳重
自信、有较强的社会交际、沟通,压力,应变能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3:29

律师混好的一般都与法官有不正当关系!
口才好!性格孤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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