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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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00:07
军转干部上海安置*及工作流程
一、接收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2.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4.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5.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6.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9.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注意事项: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每年公布考试单位;
对象:专业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军转办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面试由市军转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2.双向选择
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等形式。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洽谈,达成双向选择意向。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进入考试分配和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三、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四、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持本人档案内《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报告表》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军转办指定地点开出《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持户口簿、《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00:08
根据(1990)国转办字6号和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以及"京、津、沪三市要适当控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一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的)。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或转业干部虽上海入伍,但其父母调(迁)出本市,在沪无住房的,不符合本条件(以下同)。
第二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应到外省市安置,如转业干部服现役满15年,配偶已随军随队,到外省市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转业干部服现役不满15年或配偶随军未随队,不能随带配偶、子女)。
第三条:双军人一方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服现役满15年,另一方系外省籍,回其原籍、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如上海一方服现役不满15年,可单身进沪,另一方转业时则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不作为全迁户。
第四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子女出国留学不属身边无子女),或其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结婚满3年,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
第五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其配偶工作和生活基础在沪,在沪常住户口,有中级以上称职。
第六条:转业干部系"*"期间上海上山下乡知青,从外地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可适当照顾到本市边缘地区安置。
从上海考入外地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分配入伍的,可参照顾本条件。
第七条:驻沪部队转业干部(上海市行政区划内)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随军进沪工作满5年以上,以落户时间为准,现生活基础在上海,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且不需要地方解决住房(由部队*机关和营房部门出具证明)可适当照顾接收。
双军人双外籍转业干部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八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现工作、生活基础在沪,且结婚满3年以上。
第九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或配偶婚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或配偶从本市随军到部队,现上海有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照顾接收;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从事飞行或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3)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类岛屿等特别艰苦地区连续工作满1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