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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因当时的实际条件有限,国内对土地复垦内涵的界定是“对因挖损、压占和塌陷等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它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建设活动中直接损毁的土地,而间接损毁的土地(如生产建设区周边土壤的污染、水污染、建设活动造成的地下水位的上升或下降等)、大量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和历史遗留灾毁土地都没有纳入土地复垦的范畴。
随着土地复垦的完善、复垦技术研究的发展,一些新理念、新技术、新措施被不断地引入土地复垦中,人们逐渐对土地复垦的内涵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根据2011年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内涵有了较大的拓展。
(1)复垦对象的拓展。从过去的因挖损、压占、塌陷等而破坏的土地,拓展到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2)复垦目标的拓展。从过去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拓展为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这里的“恢复”只是指复垦为原貌或原地类,而“达到”则是因地制宜地对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宜耕则复垦为耕地,宜林则复垦为林地,宜渔则发展养殖,宜草则复垦为草地。对损毁的土地除复垦为农用地外,复垦后土地的用途还可扩展到生态旅游、商业服务等,如上海佘山世茂“深坑酒店”。
(3)土地复垦内涵的拓展。从过去主要采取工程复垦措施,拓展为土地整治的生态化学措施、生态农业措施、生物修复措施,更加注重土地的景观生态恢复、土地产能与效益恢复、土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土地质量提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