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39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18:17
1、首先,没有1995年北京理算规则。只有一版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
2、汽车,这事什么时候的案件?贸促会海损理算处自2000年启动电子案件登记起,没有这个的案件。
3、所述情况存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海上失去动力,拖带至避难港)
4、船东并不能够依照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担保直接要求*执行分摊。保险公司担保只替代现金担保。理算报告也只是一个顾问意见。如果船东通过法律程序索赔共同海损分摊,只能向共同海损行为时货物的所有人(通常,他的身份通过签署共损合约得到确认)提出,实务中是将收货人和保险公司同时作为被告。
5、本人主张严格理解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的”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就此项过失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抗辩“中的抗辩,在对船东是否有不可免责的过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分摊方可行使其抗辩权,并最终提交法庭判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18:17
对不起,说错了,这个报酬是单独海损,因为这是意外带来的相关损失,所以这个损失由C船方承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区分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主要看否为有意,有意的是共同,意外的是单独,够明白了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18:18
1、本案所述海损不构成共同海损。而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的货物保险人应对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承担直接赔付责任——但本案例因为不属于共同海损,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过失未确定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