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理须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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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8 17:53

生育保险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保险;但是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相关依据如下: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有关规定
第七条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开始办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凭证》),办理《就医确认凭证》后,在本人选定的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财政负担的费用除外),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无《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其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记账。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和《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3〕8号)的规定
四、2013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的生育津贴申领需同时符合以下原则:
1、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
2、参保职工休产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
3、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为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
五、参保年限计算问题
(一)参保单位为参保职工追溯补缴的,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但追溯补缴时间段内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追溯补缴的缴费标准为:补缴时间段所执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二)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其生育保险参保年限按国家及省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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