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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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03:38
对于国内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讨论,有限合伙制一直备受推崇,被视为推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工具。然而,将其在中国实施并非易事。尽管从激励与约束机制角度看,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有积极作用,但其成功实施依赖于法律和市场环境的成熟。目前,中国在产权制度、信用体系、资本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等方面的不完善,短期内难以改变,这使得单纯强调有限合伙制可能带来制度摩擦成本,抵消其内在优势。
以为例,尽管其风险投资发达,但有限合伙制并未广泛采用,多数机构采取基金委托管理方式。这说明风险投资制度的效率并不仅由组织形式决定,关键在于整度设计与特定产业创新模式的匹配。因此,我们需要从更深层次去理解创新企业融资模式的本质,而非纠结于组织形式之争。
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起步阶段的主导风险投资机构采用公司制或信托基金制更为合理。公司制组织形式允许设立明确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既能保证分工明确,又能通过董事会的有效约束来优化内部治理。这种选择符合国际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也更符合中国当前的制度环境。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