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1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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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8 23:00
为确保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的规范性,以及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的集体协商活动。
集体合同,即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则是针对某项特定内容的专项协议。在进行此类协商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旦符合规定,将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和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域内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