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挪用共同犯罪中的共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2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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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1:22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在挪用*共同犯罪中,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经过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挪用*的,并且符合挪用*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之一:一是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三是挪用*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毫无疑问以挪用*共犯定罪;但如果*使用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也应当成立挪用*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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