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补贴、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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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补贴、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依据补贴、补助的性质和发放单位的*来判断。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其他收入。个人所得形式多样,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补贴、补助通常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生活补助费、生育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洋船员的伙食费、疫情防控津补贴、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外籍人员补贴、*地区津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军队干部补贴、津贴等情形,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若超过规定标准,则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具体免征额需参照当地规定。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扣除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生活补助费,如因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造成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人人有份”的福利,则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等,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特殊津贴,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下,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等项目,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等,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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