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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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0:49
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主要涉及出生和死亡的登记流程。
第十四条中,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监护人或户主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婚姻证明等材料,在婴儿父母常住地*派出所进行出生登记,新生儿的户口性质与申报人一致。若无《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需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申请补发;若无法补发,可凭司法亲子鉴定材料进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内容要求实名登记且项目齐全,可疑情况的证件将被扣留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指出,*外生育的婴儿同样按此流程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会通报乡镇*和*事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对于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和出国(境)人员的子女,出生登记地点有所不同,例如,新生婴儿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或军人部队所在地登记。国(境)外生育子女回国后,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和司法翻译件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第十七条中,收养的婴儿需办理出生或落户手续,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需提供特定证明文件。对于1999年前私自收养的情况,抚养人需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准后办理落户。
姓名登记需使用规范汉字,少数民族和入籍公民可根据民族习惯取名,但须在登记中注明汉字译名。弃婴由收养人或机构按要求办理。
死亡登记至关重要,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需持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未按规定申报的,*派出所将进行调查并注销户口。
以上条款详细规定了芜湖市户口登记的各个环节,确保了出生和死亡信息的准确记录和管理。
为规范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制定《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月25日芜湖市*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7芜湖市*令第46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立户、分户登记,出生、死亡登记,迁移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登记程序和证件签发,法律责任,附则9章6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