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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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7:14
为了加强工业锅炉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锅炉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能效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业锅炉指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工作。经信、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锅炉节能的相关工作。对在工业锅炉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鼓励工业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能效水平。工业锅炉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制造工业锅炉,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国家产业*明令淘汰的工业锅炉。新建工业锅炉单位应根据燃料特点购置能效指标符合要求的工业锅炉,并在锅炉房建造前进行节能评估。新建工业锅炉在安装验收时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验证。在用工业锅炉按经济运行标准实行能效状况等级分级管理制度,对于能耗严重超标、无法改造的在用工业锅炉,应停止使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选用与炉型相适应的燃料,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工业锅炉清洗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工业锅炉的维修、改造不得降低锅炉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工业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告知锅炉安全性能情况时同时告知能效情况,并在竣工验收后向使用单位移交能效测试报告等节能技术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工业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及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时,同时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从事工业锅炉能效测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能效测试工作,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并对测试结果负责。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工业锅炉单位和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工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若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17辽宁省*令第242号公布。该《办法》共25条,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