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三章 绩效目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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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43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计划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需填写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在年初申报预算时,需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中;在执行中如需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应随预算调整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涵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相关要素。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尽量采用量化表述,非量化部分采用分级分档形式;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需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确保目标符合实际。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需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绩效目标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若审核未通过,财政部门有权要求预算部门调整或修改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需遵循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将随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7日由盐城市以盐政发〔2012〕2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绩效评价行为规范,附则10章4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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