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0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数据电文在法律上的应用和要求。首先,第四条规定,能够以可见形式表现内容且可随时查阅的数据电文,被视为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标准。
第五条中,数据电文若满足以下条件,则符合原件形式要求:一是能有效展示内容并随时调用;二是能确保自创建以来内容完整未变,即使在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有所变化,不影响其完整性。但增加背书或格式变化不应影响其完整性。
第六条明确了文件保存要求:数据电文需保持内容有效性、格式一致或可准确重现原始内容,并能识别发件人、收件人及发送接收时间。
第七条强调,数据电文不应因其电子形式而被拒绝作为证据,审查其真实性时,需要考虑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内容完整性保护方法、鉴别发件人方法以及相关其他因素。
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被认为是发件人发送的几种情况包括:经授权发送、自动发送或经收件人验证相符。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和发送/接收时间的确认,以及特定系统接收的时间认定。当事人可根据约定调整这些时间标准。
最后,第十二条指出,发件人的主要营业地和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分别被视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准。同样,这些地点也可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第 十八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