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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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在第七章中详细展开,以确保合理和节约的用地原则。


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合营企业需向所在地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场地使用申请,经过审批后通过签订合同获取使用权。合同内容包括场地面积、位置、用途、有效期、场地使用费(简称场地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场地使用权已由中国合营者持有,他们可以将其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其价值应与同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费标准相等。


第四十六条规定,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级根据场地用途、地理环境、征地费用和基础设施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


农业和畜牧业合营企业,经地方同意,可以按营业收入比例缴纳场地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发项目,场地费可能会给予优惠。第四十八条规定,场地使用费在头五年内保持不变,之后如有调整,需至少间隔三年,并且对于中国合营者投资的部分,在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强调,合营企业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获得的使用权,场地费按合同规定逐年缴纳,首年不足半年的免缴。若调整,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支付。


最后,第五十条指出,合营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取场地使用权,以满足其运营需求。


扩展资料

1983 年 9 月 20 日发布,1986 年 1 月 15 日、1987 年 12 月 21 日修订,根据 2001 年 7 月 22 日《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十六章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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