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5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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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0:3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4月29日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规定,后经修订于2012年11月16日生效。该规定旨在明确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操作界限。
根据第一条,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业务时,投资范围限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内的证券。清单列示了允许买卖的证券种类。
第三条允许证券公司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但自用资金投资风险较低、流动性强的证券(如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时,如果投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80%,则无需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非清单内的金融产品投资,前提是公司本身具备自营业务资格,并需得到派出机构的批准,且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具备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交易金融衍生产品,而未具备资格的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进行此类交易。第六条强调,公司须按照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与此前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提供了具体的交易指导。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于2011年4月29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5号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共7条,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