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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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3:22
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由《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未利用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也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如果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仍不足以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经省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和不得超过限额。征收耕地的,不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制定,需报省批准后执行。此标准旨在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后,生活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通过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