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要求开专用可以拒绝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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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08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因此,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就可以给对方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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