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定下列不属于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是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小时前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1. 公证业务范围之外的人民来信等,不纳入归档范围。
2. 对于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以保存其照片和相关说明,如名称、数量、重量、规格、特征、保管地点等,同时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档案馆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应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而涉及或重大利益以及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
4.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具体开放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批准。
5. 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简化利用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单位和个人凭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
6. 利用档案时,需遵守相关法律,如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7. 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遵守国家规定。
8.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的档案开放审核由形成或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提供意见。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