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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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第二章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具备良好的品行。对于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的,其证书在申请时与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流程包括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接收证明。兼职律师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部门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然后将意见和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后者在十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准予执业。若准予,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反之则给出书面拒绝理由。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包括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受过刑事处罚(除过失犯罪外)。此外,有被开除公职或吊销证录的申请人也会被拒。


具有特定条件的人员,如具有高级职称或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学专业人士,经过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可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或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准予执业的情况,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决定并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有严格的规则,如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变更执业机构需申请换证,公务员不得兼职律师,担任常委会成员期间需暂停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学工作者,符合条件的,经单位同意可申请兼职律师。


最后,任何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士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律师法是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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