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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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4 17:13

口头协议之房屋交易无效,须签署书面买卖合同。
合同内容需涵盖双方及商品房基本资料;
商品房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
使用条件与交付期限;
物业产权登记事宜;
品质保证条款;
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交付承诺及其责任;
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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