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小时前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6分钟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1. 若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每月可按2000元的标准扣除。
2. 若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则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1000元。分摊方式可由赡养人自行约定或由被赡养人指定,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更改。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父母双方年龄是否均超过60岁,只要其中一方达到60岁,即可享受扣除,不按老人人数计算。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享受扣除。
另外,纳税人若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由于被赡养人必须为年满60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同样地,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也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因为被赡养人必须符合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