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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可转让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著作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复制权允许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发行权则允许通过出售或赠送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给公众。出租权允许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展览权是指公开展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涉及公开表演作品,并通过各种方法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放映权则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等权利。
广播权包含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允许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摄制权涉及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改编权则允许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翻译权涉及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则是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除此之外,著作权中还存在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的转让,使得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更加广泛和灵活,对于促进文化和艺术的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