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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云和他的管理团队仅只有9.4%股权,那么决策权能有多大?很小!可马云是一个有主见有理想抱负的人,当然不能屈膝于其他不参与管理,不懂产品的投资人之下。才想出这么一招,双层股权,合伙人制。
2、在阿里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中,合伙人提名董事会成员。阿里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并不在合伙人范围内,这很明显,是管理层通过合伙人资格控制董事会人选,进而控制公司。所以马云是想以很少的股权获得很高的决策权。这怎么能行得通?
3、说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与我国的合伙有什么关系。其实没任何关系,根本不一样,只是有两个一样的字,合伙。
4、两者最大区别,合伙制是非法人,说白了就根本不是公司,合伙人是出资人,以其个人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阿里的合伙人制是企业法人,合伙人不一定是出资人,但是管理层,且仅承担有限责任。
5、所以合伙人制度绝对符合马云及其管理层的要求。
6、然而在股份公司中采取双层股权,合伙人制,而未设计相应的风险分配制度,必然会导致B类股持有人的权利风险的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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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合伙人制度”就是阿里为了能在上市而创造的一个壳,让阿里和*双方都有台阶,没想到*坚持维护“同股同权”原则,从而使阿里在上市落空。那么,“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或者三重股权架构有什么本质区别呢?那就在于,在“合伙人制度”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由阿里巴巴内部老人组成的合伙人群体提名,而不是按股份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而双重股权架构则是 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持有者同股不同权,比如企业管理层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可能与普通投资者持有的表决权是10比1。两者在本质上如此相似,都是同股不同权,其作用都是可以 使管理层一直把控公司,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都是霸王条款。
有趣的是,尽管双重股权结构是霸王条款,却诞生在整天嚷着公平的美国经济社会中。这是有历史渊源的。双重股权结构最初兴起于媒体行业,对于那些控制着众多报纸公司的家族而言,他们的理论根据是,新闻的真实和客观是不容干涉的,所以要通过双重股权结构避免公司被资本操控。但在后来,双重股权结构作为管理层追求权力、实现小群体目的的一种手段,在高科技企业中流行起来。
双重股权结构的恶的一面显而易见,因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管理层拥有比董事会更大的权利,一旦发生管理层滥用职权的状况,一般的股东除了卖掉自己的股票,几乎也就没有了其他的选择。媒体行业选择双重股权架构或有其特殊原因,但先例一开,双重股权架构就不再仅限于媒体行业,而成为很多行业管理层追求权力、实现贪婪目的的一种手段,高科技行业尤甚。*这样的企业,管理层与风险资本相媾和,在上市前确立双重股权架构,而牺牲掉后来投资者的权益,在阿里巴巴上市过程中,急于套现的软银和雅虎也做出同样的选择。在这里,中外资本都体现出其冷血和恶的一面。
值得质疑的是,在双重股权架构中,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只提供了小部分的资本,却享有与预期资本不成比例的、大得多控制权,而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却又只需承担很小的责任,“合伙人制度”又怎么能避免这一点呢?
所有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都有很好的借口,比如这次马云就说,创建合伙人制度是为了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企业管理层说,双重股权结构有其制度优越性,目的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了更高的管理效率,更快的发展速度,为了股民的根本利益,而*者们何尝又不是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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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目前,马云大概持有阿里巴巴7%的股权,软银和雅虎(YHOO.O)分别持有36.7%和24%的股权.此前诸多分析认为,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更好的控制这家公司.但阿里巴巴集团则强调,上述制度的出发点,并非是单纯基于商业的考量,而是源自于该公司对自身体系变革和制度升级所需.
阿里巴巴放弃在港上市?
在最初阿里巴巴没有优先选择接受双重股权结构的美股,而是将作为上市地,但根据惯例,*通常会拒绝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要求.关于上市地点是否敲定,阿里巴巴的表态亦相当值得玩味.10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公开表示,"决定不选择在上市".但10月14日,阿里巴巴副*蔡崇信则更改了口风,称"如果有交易所反悔,我们一定会考虑".
美国两交易所支持合伙人机制
在与港交所的谈判破裂之后,阿里巴巴上市一事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10月20日阿里合伙人机制已获得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书面确认,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包括其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完全符合上市规定.阿里巴巴赴美IPO再近一步.
但是种种迹象显示,阿里巴巴究竟在哪里上市还是个未知数.根据阿里与雅虎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阿里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进行IPO,才有权在上市时回购雅虎持有的剩余股权中的一半.协议还称,阿里上市地在港交所或美国证交所,或在特定情况下,在中国内地上市.
阿里巴巴集团新闻发言人:"合伙人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无论选择在哪里上市,对这一机制创新的理解和接纳,是我们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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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消息,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创始人、董事局执行副*蔡崇信发表了一篇名为《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的文章,以回应昨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的《投资者保障杂谈》,解释阿里为何坚持用合伙人制度在上市。 文章中写道,“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 此前,阿里巴巴集团多次与监管讥构探讨,如何把我们的管理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治理对接。作为一家主要业务都在中国的公司,自然是我们上市的优先选择。 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有传言说,阿里巴巴的提案威胁到了监管讥构所倡导的“一股一票”原则。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从未提议过采用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的方案。一个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允许那些拥有更高投票权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务的投票上享有这种权利。而我们的方案则充分保护了股东的重要权益,包括不受任何*选举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的投票权等。 我们为何要坚持这种合伙人的治理结构?我们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公司的文化传承。在过去的1年里,阿里巴巴的使命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努力帮助者和小企业去成功。明确的使命、对长期目标的追求,以及对介值观的坚持,才真正定义了“阿里巴巴文化”,并使得我们取得了今天的成绩。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不少优秀的公司在创始人离开后,迅速衰落,但同样也有不少成功的创始人犯下致命的错误。我们最终设定的机制,就是用合伙人取代创始人。道理非常简单:一群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一两个创始人更有可能把优秀的文化持久地传承,发扬。 我们相信合伙人制度可以让我们基业长青:合伙人是平等的,他们会摈弃官僚作风和等级制度,而通过合作解决问题。合伙人不仅仅是管理者,他们同时也是企业的拥有者,有着极强的责任感。合伙人制度通过每年接纳新的合伙人,注入新鲜血液,不断焕发活力。通过这个机制,我们相信,我们可以保持持续的创新、不断的提升阿里巴巴的人才力量。 没有理解我们合伙制真正意图的人,很可能会批评我们的方案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创始人想保持控制权。我们其实有着完全不同的目标。1年来,我们从没想过用股权结构的设置来控制这家公司,此时此刻,我们更不会!我们只想建立并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机制,让这家公司能够持久健康的发展,我们希望公司的未来远远超越任何一位创始人的寿命,我们是在寻求一种可以保障公司持续发展10年的机制。 我们坚信,在这个不断变化和*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创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关键。合伙人制是一种创造性的方式,在保证股东核心利益的同时,也坚守着“我们是谁”——这一点我们不能,也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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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阿里巴巴集团新闻发言人:"合伙人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无论选择在哪里上市,对这一机制创新的理解和接纳,是我们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