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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有在一个崇尚理性、尊重边界和规则的社会中,人们才能真正获得追求幸福和梦想的权利。公民在行使个*利时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自己要行使个*利,就对其他人的个*利造成侵害,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公共秩序。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每一名公民得以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如果个人的合法权利可以被其他人肆意侵犯而得不到救济,社会将无法有序运转,公民也没有幸福可言。西方有谚语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意思是说,无论何种权利,其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侵害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一旦超越了这个边界,权利就不再为权利,行为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拓展资料】
1.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人民的主权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它不会因为人民夺取了政权就一成不变,它永远处于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需要广大人民以自己的意志来参与,监督就是人民参与的法定方式。
2.保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权力是否为公共权力,在于它是否为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因为人民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人以及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公共权力是否“公共”,要看它是服务于人民共同的利益,还是服务于某些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或个人利益。98年的抗洪救灾,*看上去是服务于灾民和可能受灾的人民的利益,实际上都是服务于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因而无疑是人民的共同利益。
3.保护人民的干部。权力有很强的腐蚀性。没有监督的权力无异于陷阱,表面看来*无穷,实际上暗藏杀机。为了保护我们的干部,人民不仅要爱护和信任他们,还要经常提醒他们,让他们不忘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让他们在工作中始终服务于人民的共同利益,这就需要人民对他们加以持续和广泛的监督。
4.捍卫和促进公民权利。监督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是捍卫和促进公民其他权利的法律手段,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监督不是最终目的,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保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保护人民的干部也不是最终目的,捍卫和促进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公民权利,实现个性的自由、健康和全面地发展才是最终目的。